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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以翔猝死,综艺节目需要自我审视

来源:红网 作者:吕青洋 编辑:田德政 2019-11-28 18:42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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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“评论之星”选拔赛参赛作品

11月27日凌晨,演员高以翔在某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倒,被送往医院后历经两个多小时的抢救,最终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,享年35岁。(11月28日 人民网)

去世消息传出后,诸多网友都悲痛不已。同时,关于该节目组活动安排的质疑迅速冲上热搜。据了解,高以翔参加录制的节目是高强度运动闯关类性质,该节目危险系数高,嘉宾参与难度及强度大,嘉宾的动作画面还被打上“危险动作请勿模仿”的标识。

在这个节目中,艺人不仅需要在夜间挑战梅花桩、飞檐走壁、徒手爬楼等项目,还需要全程奔跑。一时间,“凌晨录制”“高难度、高强度”“不合理”等字眼指向节目组,也让综艺节目录制的背后状况被曝光。

对目前的综艺录制而言,“拖时间”“熬夜录制”等非正常录制手段,是常见的操作。然而,这种状态却让国内的综艺录制正步入畸形阶段。不仅参与录制的明星需要遭罪,工作人员、现场观众、媒体记者都要跟着遭殃。

综艺节目追求收视率固然没错,但若以“玩命”为代价,究竟是否值得。面对高以翔的离世,或许综艺节目都需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:节目录制的安排是否合理?艺人的生命安全是否得到良好保障?以及如何平衡收视看点和艺人生命安全的问题?

近年来,我国综艺节目百花齐放,竞技类、观察类、体验类等层出不穷。为了吸引和留住观众,各大节目组频出奇招。曝光明星私生活、挑战不可能、危险实验尝试等方式轮番上阵,这样做或许确实能提高收视率,然而,其背后隐藏的录制安全隐患却未必得到了妥善的解决,甚至,类似在节目录制过程中溺水身亡的,摔伤至八级伤残的等此类新闻并不少见。

一旦有人在录制中发生意外,节目组难逃其责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也就是说,无论节目有多么好看,只要意外发生,势必会给相关艺人、观众甚至整个行业带来巨大伤害。所以,合理的录制时间、良好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及专业的救护团队必不可少,综艺节目应该尽到义务、担起责任。

这一点或可借鉴欧美日韩等国家的经验。尽管早年的综艺录制常有不要命的工作节奏,但近年来,这些国家已对综艺节目制作有明确的要求,很多监管要求甚至被写进了法律。节目搭建的装置需有明确的技术指标;一些户外竞技类节目录制,要求嘉宾达到一定的训练时长,且现场医疗保障要到位;参与节目录制的观众有明确的指引规范……

除此之外,给艺人安排合理的录制时间、给予参与录制的相关人员充分休息、重视录制过程中发生的细微状况,这些同样是一个好的综艺节目组需要具备的条件。尽管节目收视率很重要,但请别让商业利益高于一切,毕竟没有人能为一个生命的逝去负责,更不能挽回悲剧的发生。

斯人已逝,愿逝者安息。但它揭露的问题还需要生者关注、思考、行动。我们不愿再让下一个“高以翔”事件发生,那些带给观众欢乐的综艺节目,希望带来的一直是快乐,而不是噩耗。

文/吕青洋(郑州大学)

来源:红网

作者:吕青洋

编辑:田德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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